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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电子病历后台数据发现篡改病历,推定医方全责

作者:赵洁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7-15 16:35 浏览量:2108

【主要事实】产妇入院待产时接近正午,入院时B超提示羊水透声差,但医方直到3小时后才发现胎心降至60-100次/分,于是急剖宫产娩出一重度窒息新生儿,术中见羊水III°,粘稠,新生儿Apgar评分:1分钟1分、5分钟3分,10分钟3分,送抢救。出院后虽经治疗,孩子仍然遗留重度脑瘫等严重后果。产妇出院后,医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病历,被卫计委通报批评。


随后,医方去法院起诉患者支付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种费用,患方不得不提起反诉。诉讼过程中,专业医疗律师赵律师协助当事人和法官从被告所持有的电子病历数据库中调取了后台数据记录,通过分析发现整套病历经过了大量的改动,随后通过分析电子病历后台数据与打印病历内容之差异撰写了《质证意见》,提出部分病历内容存在大量改动,此时应当由医方对未进行实质性修改提供证据,否则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然而医方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又加之存在因不配合提供患者病历而遭卫计委的行政警告的客观过错,律师嘱原告一定要配合鉴定,不能提出“不认可病历真实性而拒绝鉴定”,否则一定会败诉。不过鉴定会现场要将上述情况与鉴定机构沟通清楚。


鉴定机构遂作出了退鉴的决定,并按律师的预期作出了说明:“本机构接到贵院的委托鉴定材料后,依法组织医患双方开听证会,患方对鉴定材料提出异议,经过我机构认证核对资料,认为本机构不具备鉴定材料真实性的鉴定,贵院送鉴病历不能作为鉴定材料使用,本机构决定退鉴。”


随后,律师再向法官提供了一份有关电子病历后台数据的《案件检索报告》和《代理词》。


最终判决下来了,推定了全责!但因新生儿还未达可以进行伤残鉴定的年龄,所以仅判决赔偿了医疗费等费用。后原告又进行了多轮行政投诉举报,在多重的压力下,医方终于与患方达成了调解,赔付了患方满意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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