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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死亡,家属自行鉴定轻微律师代理后鉴定主要责任

作者:赵洁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7-15 16:34 浏览量:642

【诊疗经过】

2016年7月24日3时39分,产妇因“G2P1孕39周,阴道流水1+小时”入院,4时临产,于9时52分阴道顺娩一男活婴,体重3200g

10时22分,新生儿因颜面青紫待查、湿肺转儿科,颜面及口周、四肢可见青紫,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少许粗湿罗音。心音有力,未闻及明显心脏杂音。

18时,患儿头罩吸氧下口周及鼻根发绀,偶有呻吟,四肢末端稍发绀,欠温

22时10分,患儿呕吐2次,下胃管洗出较多咖啡样物

22时09分血气分析示:PH值7.10,二氧化碳分压60mmHg(35-45),氧分压22(80-100)mmHg,乳酸4.4mmol/l,碱剩余-11.1

22时15分,患儿呻吟明显,伴吐沫,呼吸较促,颜面及四肢青紫,急查血气示代谢性酸中毒(失代偿)

23时,家属要求转津进一步治疗

2016年7月25日,患儿死亡,死亡原因:呼吸循环衰竭


【律师分析】

医方对患儿病情评估不全面,未做必要的辅助检查,未及时查明新生儿青紫原因并予以有效的对症治疗。在患儿病情发展过程中,医方对病情缺乏观察,仅给予了常规吸氧监测,未行进一步的相关检查。同时,医方对危重性评估不足,在明知没有条件实施治疗的情况下,留院观察长达15小时,未及时请院外新生儿科专家会诊或尽早转院至有条件的医院治疗,造成患儿未及时得到上级医院的救治,最终导致患儿病情进展乃至死亡的后果,该损害后果与医方医疗过错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

天津某医院为被鉴定人之子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诊疗行为与其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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